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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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两年)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00SN项目名称:******局****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两年)
品目编号:P520********000SN001品目名称:******局****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两年)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办事处甲秀北路235号北大**梦想城一期7号地块(A02)栋1单元14层16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一:系统部分评分功能与食材配送核心需求无关,偏离项目采购重点 招标文件里系统相关评分条款(共12分),涵盖智能分拣、净菜加工、智能仓储等多项企业内部管理类功能,与食材配送项目的核心需求严重脱节。本次项目为食材配送项目,其核心采购需求是保障食材的食品安全、全程溯源以及配送时效,这也是食材配送行业的核心痛点和采购人的核心诉求。而智能分拣、净菜加工、智能仓储等功能,属于企业自身生产运营、内部管理的配套功能,并非食材配送服务的必备环节。不同食材配送企业的运营模式各异,部分中小企业可通过合规、高效的人工配合简易工具完成分拣、仓储等工作,无需投入高额成本搭建智能化内部管理系统。并且,该类内部管理功能的有无、优劣,均不影响食材配送的安全性、溯源性和时效性,与本次项目的采购目标无直接关联。 贵方将与项目核心需求无关的企业内部管理功能纳入评分条款,且分值占比极高(12分),属于“超出采购需求范围设置评分条款”,违背了“采购需求与评分条款对应一致”的基本原则,也不合理地提高了投标门槛。 质疑事项二:系统评分条款排斥中小企业,违背国家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国家近年来持续出台政策,大力****政府采购项目,明确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投标”“降低中小企业投标门槛,保障中小企业公平竞争权利”。 本次项目系统相关评分条款,要求系统具备集成地图可视化排线、智能分拣、区块链溯源、数据可视化投屏等一系列高智能化、高投入的功能,且需提供各类功能操作截图作为佐证材料。该类智能化系统的搭建、维护,需要投入高额的资金、技术和人力成本,动辄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这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是难以承受的负担。 该评分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排斥:大型企业可凭借资金、技术优势,轻松满足所有智能化功能要求并获得高分,而中小企业因资金、技术有限,无法承担高额的智能化系统投入,即便其食材配送服务质量、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配送时效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也会因系统功能不达标而无法获得高分,甚至被淘汰,严重违背了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相抵触。 质疑事项三:系统功能点设置过于细化、固化,违背企业运营多样性原则 招标文件中系统相关各功能点的描述过于细化、固化,例如“系统需与自动化分拣设备无缝对接”“分拣效率较传统人工提升70%及以上”“采用加**存储 + 本地备份双重机制”等,每个功能点的要求都如同“量身定做”,完全忽视了不同食材配送企业的运营特点和差异化需求。 食材配送行业的企业运营模式具有多样性:不同企业的配送规模、服务区域、食材品类、团队配置各不相同,其对应的系统功能需求也必然存在差异。例如,部分企业专注于小型定点配送,无需大规模自动化分拣设备;****服务区域集中,无需复杂的地图排线优化功能;不同企业的数据存储方式、溯源实现路径,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只要能满足“数据留存3年”“溯源可查”的核心要求即可。 贵方将系统功能点设置得过于僵化、统一,要求所有企业必须按照同一标准配置系统,完全不考虑企业运营的多样性和差异化,违背了“尊重企业运营特点、保障企业自主选择运营模式”的基本前提,本质上是为特定具备该类系统配置的企业“量身定制”评分条款,不利于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中国政府采购法》
质疑事项2:一、质疑事项一:系统部分评分功能与食材配送核心需求无关,偏离项目采购重点 招标文件里系统相关评分条款(共12分),涵盖智能分拣、净菜加工、智能仓储等多项企业内部管理类功能,与食材配送项目的核心需求严重脱节。本次项目为食材配送项目,其核心采购需求是保障食材的食品安全、全程溯源以及配送时效,这也是食材配送行业的核心痛点和采购人的核心诉求。而智能分拣、净菜加工、智能仓储等功能,属于企业自身生产运营、内部管理的配套功能,并非食材配送服务的必备环节。不同食材配送企业的运营模式各异,部分中小企业可通过合规、高效的人工配合简易工具完成分拣、仓储等工作,无需投入高额成本搭建智能化内部管理系统。并且,该类内部管理功能的有无、优劣,均不影响食材配送的安全性、溯源性和时效性,与本次项目的采购目标无直接关联。 贵方将与项目核心需求无关的企业内部管理功能纳入评分条款,且分值占比极高(12分),属于“超出采购需求范围设置评分条款”,违背了“采购需求与评分条款对应一致”的基本原则,也不合理地提高了投标门槛。 二、质疑事项二:系统评分条款排斥中小企业,违背国家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国家近年来持续出台政策,大力****政府采购项目,明确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投标”“降低中小企业投标门槛,保障中小企业公平竞争权利”。 本次项目系统相关评分条款,要求系统具备集成地图可视化排线、智能分拣、区块链溯源、数据可视化投屏等一系列高智能化、高投入的功能,且需提供各类功能操作截图作为佐证材料。该类智能化系统的搭建、维护,需要投入高额的资金、技术和人力成本,动辄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这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是难以承受的负担。 该评分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排斥:大型企业可凭借资金、技术优势,轻松满足所有智能化功能要求并获得高分,而中小企业因资金、技术有限,无法承担高额的智能化系统投入,即便其食材配送服务质量、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配送时效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也会因系统功能不达标而无法获得高分,甚至被淘汰,严重违背了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相抵触。 三、质疑事项三:系统功能点设置过于细化、固化,违背企业运营多样性原则 招标文件中系统相关各功能点的描述过于细化、固化,例如“系统需与自动化分拣设备无缝对接”“分拣效率较传统人工提升70%及以上”“采用加**存储 + 本地备份双重机制”等,每个功能点的要求都如同“量身定做”,完全忽视了不同食材配送企业的运营特点和差异化需求。 食材配送行业的企业运营模式具有多样性:不同企业的配送规模、服务区域、食材品类、团队配置各不相同,其对应的系统功能需求也必然存在差异。例如,部分企业专注于小型定点配送,无需大规模自动化分拣设备;****服务区域集中,无需复杂的地图排线优化功能;不同企业的数据存储方式、溯源实现路径,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只要能满足“数据留存3年”“溯源可查”的核心要求即可。 贵方将系统功能点设置得过于僵化、统一,要求所有企业必须按照同一标准配置系统,完全不考虑企业运营的多样性和差异化,违背了“尊重企业运营特点、保障企业自主选择运营模式”的基本前提,本质上是为特定具备该类系统配置的企业“量身定制”评分条款,不利于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依据本项目实际采购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请求:一、质疑事项一:系统部分评分功能与食材配送核心需求无关,偏离项目采购重点 招标文件里系统相关评分条款(共12分),涵盖智能分拣、净菜加工、智能仓储等多项企业内部管理类功能,与食材配送项目的核心需求严重脱节。本次项目为食材配送项目,其核心采购需求是保障食材的食品安全、全程溯源以及配送时效,这也是食材配送行业的核心痛点和采购人的核心诉求。而智能分拣、净菜加工、智能仓储等功能,属于企业自身生产运营、内部管理的配套功能,并非食材配送服务的必备环节。不同食材配送企业的运营模式各异,部分中小企业可通过合规、高效的人工配合简易工具完成分拣、仓储等工作,无需投入高额成本搭建智能化内部管理系统。并且,该类内部管理功能的有无、优劣,均不影响食材配送的安全性、溯源性和时效性,与本次项目的采购目标无直接关联。 贵方将与项目核心需求无关的企业内部管理功能纳入评分条款,且分值占比极高(12分),属于“超出采购需求范围设置评分条款”,违背了“采购需求与评分条款对应一致”的基本原则,也不合理地提高了投标门槛。 二、质疑事项二:系统评分条款排斥中小企业,违背国家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国家近年来持续出台政策,大力****政府采购项目,明确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投标”“降低中小企业投标门槛,保障中小企业公平竞争权利”。 本次项目系统相关评分条款,要求系统具备集成地图可视化排线、智能分拣、区块链溯源、数据可视化投屏等一系列高智能化、高投入的功能,且需提供各类功能操作截图作为佐证材料。该类智能化系统的搭建、维护,需要投入高额的资金、技术和人力成本,动辄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这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是难以承受的负担。 该评分条款实质上形成了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排斥:大型企业可凭借资金、技术优势,轻松满足所有智能化功能要求并获得高分,而中小企业因资金、技术有限,无法承担高额的智能化系统投入,即便其食材配送服务质量、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配送时效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也会因系统功能不达标而无法获得高分,甚至被淘汰,严重违背了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相抵触。 三、质疑事项三:系统功能点设置过于细化、固化,违背企业运营多样性原则 招标文件中系统相关各功能点的描述过于细化、固化,例如“系统需与自动化分拣设备无缝对接”“分拣效率较传统人工提升70%及以上”“采用加**存储 + 本地备份双重机制”等,每个功能点的要求都如同“量身定做”,完全忽视了不同食材配送企业的运营特点和差异化需求。 食材配送行业的企业运营模式具有多样性:不同企业的配送规模、服务区域、食材品类、团队配置各不相同,其对应的系统功能需求也必然存在差异。例如,部分企业专注于小型定点配送,无需大规模自动化分拣设备;****服务区域集中,无需复杂的地图排线优化功能;不同企业的数据存储方式、溯源实现路径,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只要能满足“数据留存3年”“溯源可查”的核心要求即可。 贵方将系统功能点设置得过于僵化、统一,要求所有企业必须按照同一标准配置系统,完全不考虑企业运营的多样性和差异化,违背了“尊重企业运营特点、保障企业自主选择运营模式”的基本前提,本质上是为特定具备该类系统配置的企业“量身定制”评分条款,不利于公平竞争。 四、质疑事项四:评分标准未量化,完全依赖评标专家主观认定,不符合客观评分要求 招标文件中系统相关所有评分条款,均为描述性话语,未设置任何量化标准,且要求提供的功能操作截图无统一规范,完全依赖评标专家的主观判断,已不属于客从评分范畴来看,当前的评分方式严重影响了评分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具体表现如下:其一,评分条款均为定性描述,缺乏任何量化指标。例如“支持电子围栏设置及异常预警”“具备智能校验功能避免错分漏分”“实现核心业务进度的动态可视化展示”等内容,对于“异常预警的响应速度”“智能校验的准确率”“可视化展示的详细程度”等关键判定标准,均未进行明确量化。不同评标专家对这类描述性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容易出现“同一项功能,不同专家判**果不一致”的情况。其二,要求提供的功能操作截图没有统一标准,不同企业的系统界面、操作流程、截图呈现方式各不相同。对于“截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证明功能达标”,没有明确的判定依据,完全由评标专家主观认定,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评分条款应尽可能量化,以确保评分的客观性与公正性,避免评标专家主观臆断。本次系统评分条款未进行任何量化,且截图无统一标准,完全依赖专家主观认定,违背了“客观、公正、科学”的评标原则,极易导致评分不公,损害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质疑请求 基于以上质疑事项,我方恳请贵方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对本次食材配送项目系统相关评分条款进行全面核查,并作出如下纠正: 1. 删减与本次食材配送项目核心需求无关的企业内部管理类功能评分条款(如智能分拣、净菜加工等),聚焦食材配送的食品安全、溯源、时效等核心需求,重新设置评分条款。 2. 调整系统相关评分条款,降低智能化系统的不合理门槛,兼顾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删除排斥中小企业的相关要求,落实国家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 优化系统功能点设置,尊重企业运营多样性,删除过于僵化、固化的“量身定制”类条款,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运营特点,在满足核心需求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系统实现方式。 4. 对所有系统评分条款进行量化,明确各项功能的判定标准,制定统一的截图佐证规范,确保评分标准客观、可量化、可验证,杜绝评标专家的主观臆断,保障评分公平公正。 我方恳请贵方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质疑事项予以书面答复,并将核查及纠正结果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示。若贵方未予以合理答复或未纠正相关不合理条款,我方将依法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投标公平性。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你公司对《******局****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采购配送项目(两年)》(招标编号:****)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函”已于2026年2月11****中心系统收悉。针对质疑事项现书面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关于 “系统部分评分功能与食材配送核心需求无关,偏离项目采购重点” 。 1.******局****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服务对象特殊、食材供应要求严苛,核心需求不仅包含食品安全、全程溯源及配送时效,更要求食材配送全流程的规范化、可监控、可追溯,且需满足监管场所对食材供应数据实时掌握、流程动态管理的特殊需求。 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智能化管理系统评分项(总分 12 分),其下智能物流、智能分拣、净菜加工、智能仓储、数据可视、商品溯源六大功能模块,均直接服务于食材配送的核心需求:智能物流保障配送时效与路线可控,智能分拣与净菜加工保障食材加工配送的标准化,智能仓储保障食材存储安全,数据可视实现采购人对全流程的实时监控,商品溯源则是食品安全溯源的核心技术支撑。****公司所称的 “企业内部管理类配套功能”,而是与本项目食品安全、溯源、时效核心需求深度绑定的必要服务能力要求,未超出采购需求范围设置评分条款,符合 “采购需求与评分条款对应一致” 的基本原则,亦未不合理提高投标门槛。 质疑事项2:关于 “系统评分条款排斥中小企业,违背国家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智能化管理系统的要求为 “投标人提供自有或购买的智能化管理系统”,未要求投标人自行研发该系统。目前市场上各类成熟的食材配送智能化管理系统均有标准化产品可供采购、租赁,中小微企业可通过外购、租赁等低成本方式获得符合要求的系统使用权,无需承担高额的研发资金、技术和人力成本。 本项目未设置任何针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条款,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人均一视**,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均可通过市场化方式满足系统功能要求。同时,本项目严格遵循《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相关规定,未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投标,充分保障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存在违背国家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 质疑事项3:关于 “系统功能点设置过于细化、固化,违背企业运营多样性原则” 。 3.本项目******局****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的标准化、规范化、可追溯性是采购人的核心要求,也是保障监管场所食品安全和供应稳定的关键。招标文件中对智能化管理系统功能点的具体要求,是基于本项目食材配送的实际场景、监管场所的特殊需求制定的统一标准,旨在确保投标人具备满足项目核心需求的服务能力,并非 “量身定制” 的条款。 针对不同企业运营模式的多样性,本项目仅要求系统功能达标,未限制企业选择系统的品牌、采购渠道及使用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运营特点,选择外购、租赁等方式获取符合功能要求的智能化管理系统,只要能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功能标准,即可获得对应分值,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运营模式的权利,未违背企业运营多样性原则。 质疑事项4:关于 “评分标准未量化,完全依赖评标专家主观认定,不符合客观评分要求” 。 4.本项目智能化管理系统评分项为客观评分项,评分标准已对各功能模块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具体的量化和定性界定,各功能模块 “符合要求得对应分值,功能缺失或无有效佐证材料得 0 分”,评分规则清晰、可判定。 对于佐证材料,要求提供 “功能操作截图” 是行业内验证系统功能的常规、客观方式,截图需清晰展示系统对应功能的实际操作界面,评标委员会仅需根据截图是否能证明系统具备对应功能进行客观判定,无主观裁量空间。同时,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各功能模块需 “提供操作截图佐证支撑”,未设置模糊不清的判定标准,符合 “客观、公正、科学” 的评标原则,不存在评分不公的潜在风险。 综上,关于“智能化管理系统”的评审标准内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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