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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2026年磁共振机采购(项目编号:****) ”的采购结果质疑函,我公司于 2026年4月13日上午收悉,经审查,现告知如下: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标书代写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标书代写
3、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38.3条规定: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4、经核查,贵公司本次的质疑事项属于2026年3月17日发布的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内容。贵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获取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现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超过了“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的法定质疑期,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此外,****公司已于2026年4月1日对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我公司也于2026年4月7日进行了答复,你公司现再次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不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正文第38.3条的规定。标书代写
5、经核查,贵公司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未实际进入后续采购活动环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结合财政部国库司官方答复精神:“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据此,贵公司不具备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我公司依法不予受理。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4月23日
联系人:丁华荣、谭小莉 电话:0775-****135
地址:****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D区六层(邮编:530001)
附件信息:
****2026年磁共振机采购告知函.pdf (623.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