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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钟大印
地 址:**省**市**区下集村美景天城C4栋13层1室
联系人:钟大印电 话:188****733
邮 编:****034
质疑人于2026年6月17日向采购人以(顺丰快递)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总院2号外科楼和**内科楼安装窗帘和床隔帘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已收悉,****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1:评委违规评审,我公司依据全流程电子化评标格式填写的最终报价表,****委员会作无效认定。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5月29号开标,6月1号才告知废标作无效投标报价处理,这是想了三天如何让利益输送供应商高价中标的对策吗本项目直接成本45万元,我公司报价70万元,****公司153万元中标,涉嫌巨大利益输送和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且我公司怀疑中标供应商中标公告中公示的文件为事后提供,****公司电子标书中盖章为CA生成电子章,与公布文件的电子章不符附件二、****公司纸质版质疑函公章三者对比。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经核查,1、在本项目最后报价环节,****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明确要求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同步上传最终报价表附件。经查阅平台后台流程记录(详见平台截图佐证):贵公司仅在系统内填报了最后报价金额,****小组要求上传最终报价表附件,响应函中“1、我方愿意以磋商时提交的最后报价表中的磋商总报价,在承诺的服务期限内提供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书”中相应的采购内容,具体详见最后报价表。”及最终报价表“注:****小组要求提供最后报价附件的,需按规定的时间提供。最后报价有时间限制,供应商可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的最终报价表提前准备,以免耽误最终报价。”,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交最后报价附件的,****公司最后报价无效,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填报栏仅为便捷录入端口,不能替****小组明确要求的正式报价表附件。贵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最后报价附件,未完整完成最后报价提交工作,评审小组作出无效响应认定符合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2、本项目于2026年5月30日完成开标及全部评审工作,****政府采购云系统推送记录核实,贵经营部收到竞标无效认定告知通知的系统时间为 2026-05-30 20:54:49****经营部质疑附件三截图内容一致)。评审工作结束后,****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依次开展评审资料复核、评审结果汇总、内部审批等必要工作,****政府采购采购云系统规定时限内统一发布评审结果、同步推送各供应商告知通知,全程操作均留痕可查,不存在刻意延迟告知、人为干预操控评审结果的情形,所****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相关管理规定。标书代写
3、经核查,贵经营部响应文件加盖的是简易电子签章,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加盖的是数字电子签章,两种签章形式均为采购文件认可的有效签章方式,二者签章载体、生成规则本身不具备直接对比参照基础。贵经营部仅以自身使用的简易电子签章样式与中标供应商数字电子签章外观存在差异为由提出质疑,未提供任何能够证实中标供应商电子印章虚假、无效的客观证据,该主张缺乏事实支撑,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评委违规评审,我公司依据全流程电子化评标格式填写的最终报价表,****委员会作无效认定。中标供应商《最终报价表》中窗帘 服务要求中:2.遮光率:≥70%;5.防霉性能:具有防霉等级≥0级(无霉斑),满足医院潮湿环;医院床隔帘 2.遮光率:≧70%;5.防霉性能:具有防霉等级≥0级(无霉斑),满足医院潮湿环境的使用要求。且这属于多个报价方案或有备选方案,遮光率和防霉等级决定产品最终价格。报价应该是具体参数要求,而不是≥多少。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在本项目最后报价环节,****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明确要求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同步上传最终报价表附件。经查阅平台后台流程记录(详见平台截图佐证):贵公司仅在系统内填报了最后报价金额,****小组要求上传最终报价表附件,响应函中“1、我方愿意以磋商时提交的最后报价表中的磋商总报价,在承诺的服务期限内提供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书”中相应的采购内容,具体详见最后报价表。”及最终报价表“注:****小组要求提供最后报价附件的,需按规定的时间提供。最后报价有时间限制,供应商可参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的最终报价表提前准备,以免耽误最终报价。”,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交最后报价附件的,****公司最后报价无效,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填报栏仅为便捷录入端口,不能替****小组明确要求的正式报价表附件。贵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最后报价附件,未完整完成最后报价提交工作,评审小组作出无效响应认定符合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2、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窗帘、床隔帘的遮光率、防霉等级等技术指标,本身即采用最低限值(≥)作为技术要求,属于项目正常技术标准,并非限定唯一固定数值。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限值进行响应填报,是对采购需求的正常逐条响应,不属于 “多个报价方案、备选方案”。
中标供应商在最终报价表中,结合采购需求逐条对应填写产品技术参数响应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全部内容,完全符合《最终报价表(格式)》中 “逐条对应采购需求填写内容” 的要求。
磋商小组对照采购需求、响应文件逐项审查,确认中标供应商技术响应内容真实、有效,评审行为客观公正,未存在违规评审、差别对待供应商的情形。
本项质疑缺乏有效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评委违规评审,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文件,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且货物采购报价表格式中服务名称、服务内容,请问本项目中服务内容是什么这是服务采购还是货物采购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经核实,经核实,本项目采购标的为窗帘、床隔帘、304 不锈钢框架成品货物,现场安装仅为货物配套附属工作,项目法定属性为货物类采购。本次采购文件所载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兼顾多品类项目的通用整合模板,同时兼容货物、工程、服务三类采购场景表述,客观存在文字套用、用词不严谨瑕疵:模板开篇备注并列工程、服务相关语句,填写栏统一标注 “承建(承接)企业”,与财库〔2020〕46 号货物类声明函标准用词 “制造商” 存在差异。
但该瑕疵仅属于文本表述层面问题,并未改变模板核心填报框架与审查逻辑:模板内标的名称、对应生产主体、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关键填报栏目设置,与财库〔2020〕46 号货物类官方范本完全统一,审查核心要素完整保留。供应商可清晰对应填写各货物实际生产主体、所属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信息,文字混用问题不会造成填报歧义、不影响中小企业划型结果认定,属于不影响实质性审查的轻微文字瑕疵,不构成根本性、决定性格式错误。
2、本项目采购类型为货物采购,采购标的为窗帘、床隔帘、配套不锈钢框架等货物,含安装、维保等配套服务。 采购文件报价表中设置 “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栏目,是用于要求供应商完整填报货物+配套安装、售后等全部响应内容,仅为表格栏目名称设置,不改变本项目货物采购的属性,采购项目定性合法、清晰,不存在歧义。
本项质疑缺乏有效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生产企业数据 绍****公司营业收入为600万元,资产总额为1300万元;******公司,营业收入为510万元,资产总额为990万元;依据会计准则和基本认知,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不可能为整数。且依据******公司 往年年报显示缴纳社保员工人数为300多人,公司网站简介年销售收入为超过20亿元,资产总额为4.1亿元,公司占地200亩地。与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严重不符,依据******公司****公司为大型企业。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1、关于绍****公司从业人数问题,该公司已提供完整财务报表及人员统计说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的从业人数为企业综合用工人数四舍五入后统计结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仅公示核心在岗人员,二者统计口径不同,并非故意填报虚假信息,经核实,该企业划型符合中小企业标准。
2、关于******公司企业规模问题经向主管部门核实,“****信息化厅2026年2月11日发布的《****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5年认定和通过复核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通告》中,******公司已通过符合,被列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工信部门是中小企业划型认定的法定机构,其认**论具备法律效力。中小企业划分主要看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这三个硬指标,缺一不可,且质疑人所述2024年度企业自行填报的公示信息,官方划型的数据以最终核定的为准。****信息化厅通告的结果,该企业属于中小企业。贵经营部提出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5:评委违规评审,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与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报价明细表所属行业不一致。附件十一,本项目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报价明细表可选择行业中没有制造业选项。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 所属行业中没有制造业这个行业,属于采购文件重大岐义或者错误,且违反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答复:经核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工业包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日常政府采购实务中,“工业” 与 “制造业” 为同行业大类下的常规简称/细化表述,二者指向一致,不属于前后矛盾、填报错误。
关于电子标书系统选项电子招投标系统预设“工业”为大类选项,中小企业声明函细化标注 “制造业”,是对所属行业的具体描述,不存在行业认定冲突,也不影响企业划型结果。采购文件、系统设置不存在重大歧义或编制错误。
磋商小组经审查,确认相关行业填报符合中小企业划型相关规定,评审过程合规。
贵经营部提出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经营部提出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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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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