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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总院2号外科楼和**内科楼安装窗帘和床隔帘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5-2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纪南镇**村六组十六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镇人民西路7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民族大道166号阳光100上东国际T2栋9楼910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在评审过****公司未提供最终报价表,未按响应报价表格式填写,将我公司最终报价表认定无效响应。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数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最终报价表质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3。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本机关责令被投诉人、磋商小组专家成员限期整改,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