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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村委福隆园片区上关新村26号楼6层
邮政编码:541010
法定代表人:易勇军
我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递交的《质疑函》,质疑供应商对自治区本级用具类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经对质疑事项、采购文件及法律法规全面核查,受采购人委托,我公司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公司质疑函内容》。
质疑答复: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下称46号文)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下称300号文)均未对“从业人员”的概念作出直接定义,但300号文明确,企业类型的划分应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工信部的官方咨询回复,“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其中,“其他从业人员”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从业人员的统计口径宽于社保缴纳人员,《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量高于社保缴纳人数,属于符合统计规则的正常情形。参保人数和从业人员二者不存在必须相等或限定差异程度的强制要求。且此从业人员高于参保人数的数据偏差未改变企业规模定性,无法借此违规获取中小企业扶持优惠。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照46号文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只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已对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核和认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书代写
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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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9日
附件信息:
****公司质疑函内容.pdf (1.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