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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和名称
质疑供应商名称:****
地址:**市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D座单元2802号房
授权代表:张明 联系电话:191****3928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收到质疑函的日期:2026年7月15日
质疑项目名称:2026年**市本级为民办实事-中小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四期)
质疑项目编号:****
三、质疑答复内容
****:
我单位于2026年7月15日收悉贵司现场递交的《2026年**市本级为民办实事-中小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四期)质疑函》。本项目为**市重点保开学民生攻坚项目、五年长效质保运维为民项目,****小学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及广大师生长期用眼健康,项目落地时效性、质量稳定性、运维可靠性要求极高。本项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及评审评分标准并非单方编制,前期已严格依规完成全流程合规审查:由本项目专项前期咨询设计单****设计院有限公司,全程负责项目现场实地勘测、标准化教室适配方案设计、全域市场摸底调研,确保参数贴合校园实景、匹配市场主流供给、满足保开学工期及长效维保核心要求;文件挂网公示前,已委托政采云平台抽取专业专家,先后完成采购方案一般性审查、重点专项审查,并依法公开抽取政采云评审专家开展挂网前采购需求及评分细则专项论证,全部流程闭环合规、资料留存完整、程序公开透明。收文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再次依规启动专项核查程序,结合项目立项批复、现场实测数据、市场调研结论、前期专家双重审查及论证意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行业强制规范,对贵司全部质疑事项逐项审慎核查、逐条闭环论证。现将核查及答复结果正式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需求强制 LED教室灯、黑板灯第5-22条全部参数均需 CMA/CNAS 检测报告佐证,大量非标指标抬高投标门槛,构成差别待遇。
质疑事项1的答复:该条款设置具备法定与民生安全必要性。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二条,采购人有权设置材料核验要求防范虚假应标。本项目灯****小学生,涉及用眼健康、校园用电消防安全,教室灯、黑板灯全部光学、电气、防护指标均执行 GB7793-2025、GB7000.1 等国家强制标准,CMA/CNAS 第三方检测是证明产品符合国标唯一有效法定材料,属于保障公共利益的必要管控条件。,未设置任何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本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不作调整。
质疑事项2:交货期15日历天硬性实质性条款,工期脱离大批量多校区施工实际,不合理限制供应商。
质疑事项2的答复:施工工期结合公开招标法定流程、合同签订周期、校园教学窗口期、2026年秋季开学时间及本市历年同类项目实施标准科学测算、合理设定,具备充分可实施性与延续性。本项目为全市重点保开学民生项目,2026年秋季统一开学时间为8月31日,必须在开学前全面竣工交付、保障正常教学使用。结合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法定流程,项目开标、评审、公示、定标、合同签订全流程均有法定时限,采购人将严格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整体招标采购周期充裕,可确保中标单位尽早进场筹备。同时,**市历年本级同批次、****小学灯光改造为民办实事民生项目,均统一执行15天暑期集中攻坚施工工期,该工期标准经过历年项目落地实操验证,成熟可行、适配校园暑期施工场景。本项目15天施工窗口期仅针对灯具更换、简易线路适配、调试验收等轻量化作业,无复杂土建、大规模电路改造工序,施工工艺成熟、作业效率高,****施工队伍完全可在该周期内保质、保量、安全完成全部改造内容。该工期时序充分衔接招标流程、合同签订节点及开学硬性交付要求,贴合项目落地实际、校园办学规律及本市同类项目统一实施标准,不存在工期过短、无法落地、脱离实际的情形。标书代写
本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不作调整。
质疑事项3:“商务分”中对项目经理和拟投入项目的人员要求如下:
1、拟投入的本项目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得2分;注:拟投****公司在职员工,提供注册建造师证、职称证等相关证书、投标人为项目经理缴纳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计分。标书代写
2、(1)拟投入人员中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得1分。
(2)拟投入人员中配备安全员、材料员、施工员、质量员四类岗位人员,且提供对应有效岗位证书,每类人员得1分,满分4分。注:拟投****公司在职员工,提供对应职称证、职业证、操作证等相关证书、投标人为团队人员缴纳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计分。标书代写
以上要求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完全不合理,不合法,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质疑事项3的答复:1、项目属性为 “灯具供货 + 旧灯拆除 + 电路改造 + 全周期运维” 一体化项目,并非纯货物采购项目包含大量室内电气改造、高空灯具拆装、校园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现场施工安全管控为核心履约环节,设置项目管理团队评审因素,与现场施工、安全管控直接挂钩,完全匹配项目综合履约需求,不属于与采购无关的评审项。
2、建造师、岗位人员为履约能力加分,非资格性门槛招标文件未将建造师、八大员、职称设置为资格审查否决项,仅作为商务加分项,不满足仅扣分、不直接废标,不违反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规定;《建筑法》要求工程项目经理具备建造师资质,本项目施工内容属于小型机电改造,将对应执业证书作为履约能力加分,用于区分供应商施工管理水平,具备合理关联性。
3、八大员政策及社保要求说明当前住建部门仅取消统一**统考,企业自主培训、行业协会、正规培训机构颁发的岗位证书仍属有效从业证明,招****机关,****协会及机构出具的证书均可得分;社保证明仅用于佐证人员为本单位自有在岗人员,杜绝挂靠人员投标,属于核验真实履约团队的合理佐证材料,并非重复设置资格门槛。
4、不存在变相限制中小、新设企业分值仅 7 分,占总分比例极低,无对应人员证书仅少量失分,不会左右综合得分排名、不影响企业正常公平竞争;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必须为施工单位,市场内中小微企业可自主聘用持证在岗人员组建自有项目团队参与投标,不存在无法满足该项评分、无法参与本项目竞争的壁垒。
本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不作调整。
质疑事项4:“商务分”中对企业综合实力要求如下:
投标人须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制造商有效的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三项证书齐全且资料符合要求得 2 分,缺任一项证书或未按要求加盖公章的,本项不得分。
以上要求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完全不合理,不合法,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质疑事项4的答复:无**统一法规禁止三体系作为低分值加分项。贵司援引各省市负面清单约束的是资格否决条款,并未禁止作为低权重差异化评审因素;财政部国库司官方答复明确,若体系认证与项目全周期履约管理相关,可设置为加分项。本项目涵盖产品质控、校园环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全流程,三套体系分别对应三大履约管控维度,关联性充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此类综合性一体化项目,依法可设置贴合履约需求的方案类、综合保障类评审因素,该条款为了更好检验潜在供应商的项目管理能力和保交付能力,是为确保实施交付质量,同时预防供应商虚假应标。。
本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不作调整。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主观分值占比过高,评审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评审公平性无法保障。
质疑事项5的答复:1. 本项目不属于纯通用货物采购,项目属性定性准确、评审设置具备法定依据。本项目为灯光设备供货+专项光学设计+旧设施拆除改造+线路优化+现场安装调试+****化校园民生改造项目,兼具货物、设计、施工、服务多重属性,并非简单成品货物买卖。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此类综合性一体化项目,依法可设置贴合履约需求的方案类、综合保障类评审因素,不存在违规增设主观评审情形。
2. 全部主观评审因素均与项目履约质量直接强相关,无冗余、无无关、无倾向性评分项。五项方案评分分别对应项目落地可行性、校园光学适配专业性、生产质量管控能力、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后期运维服务能力,直接决定本项目校园照明改造质量、师生用眼安全及5年长效质保履约效果,完全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评审因素必须与履约能力、项目质量直接对应”的强制性要求。
3. 本项目评分导向贴合货物采购核心本质,聚焦产品实力与履约能力,不存在重文案、轻实力、轻产品、轻履约的情形。本项目采购需求一览表中已明确罗列多项国家强制标准、产品性能参数、质量达标要求,以硬性国标参数、产品硬核实力作为核心评审基础,所有文案方案评分仅为辅助评审维度,重点校验供应商对本项目保开学、长维保专项需求的落地适配能力,并未偏离货物采购本质、未弱化产品核心实力权重,不存在单纯看重标书文案、忽视产品质量与履约能力的导向偏差问题。
4. 本项目三档评分体系具备完整评判逻辑、专业评审依据及可复核标准,不存在模糊打分、无量化依据、自由裁量失控情形。针对贵司主张的“仅采用优秀、良好、一般三档模糊定性、无具体量化核验指标”问题,具体答复如下:本项目为灯光改造一体化专项项目,涉及光学设计、现场适配、校园专项施工、长效维保等专业技术内容,无法完全依托简单机械数值量化判定优劣,行业内同类教育照明一体化项目,普遍采用“档次定性+维度细化”的综合评审模式,不属于违规模糊评审。贵司机械要求统一罗列生产线规模、产能数据、车间配置、检测设备数量、抽检比例、固定施工人员数量、网点库存数量等硬性量化指标,不符合本项目采购逻辑与履约实际:本项目核心采购标的为合格合规的教育照明灯具及适配校园场景的落地改造服务,不以工厂产能、车间规模、设备数量作为项目履约优劣的判定标准,供应商只要具备成熟供货、施工、质保能力即可满足项目需求,强制罗列硬性固定量化数值反而会造成参数固化、限制市场多元化竞争、形成新的排他性壁垒。同时,招标文件已明确各档位得分的前置获取条件,明确方案完整性、技术适配性、施工可行性、质量管控体系、售后响应机制等多维度细化评审标尺,并非无依据主观评判;且本项目依法从政采云平台专门抽取室内照明类专业入库评审专家,专家具备教育照明、校园改造、光学工程专项评审资质与从业经验,能够专业、精准、公允评判各投标方案的适配性、专业性与落地性,评审专业度、公正性具备充分保障。此外,本项目虽未简单设置“提供材料即得分、不提供不得分”的机械规则,但已通过档位分级、维度细化实现可核验、可追溯、可复核的评审标准,评标全程留痕、录音录像、评审资料可回溯核查,不存在随意打分、无序评审、自由裁量过大的问题。
5. 现行法律法规无强制要求综合评分项目所有评审项必须设置刚性数值量化指标,贵司认知存在偏差。目前国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仅要求评审因素细化、对应履约需求、无歧视、可判定,并未规定所有主观评审项必须设置产能、设备、人员、库存等硬性量化数值及“有无材料一刀切”的机械得分规则。本项目评分体系已经挂网前专家双重审查及专项需求论证,结合项目专业属性、民生保交付特点设置分级评审标准,程序合法、内容合规、适配项目实际。贵司援引的片面量化要求,无法律强制依据,不能作为认定本项目评分违规的理由。
本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采购文件相关条款不作调整。
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项目招标文件论证专家组全面闭环核查,贵司本次提出的全部五项质疑事项,均无有效事实材料、无直接强制性法律依据支撑,全部质疑事项依法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不作任何修改,采购活动继续按原招标文件流程正常开展。
四、****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日 期:2026年7月16日
附件信息:
采购澄清答复函-**** -打码.pdf (1.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