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八步区2026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两类学校”设施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书(贺采复[2026]3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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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韦忠

委托代理人:韦忠

地址:**市**区仙葫大道东183号一层102-103号商铺A07号工位(集群注册)

联系方式:134****9538

你公司8月3日快件邮寄**区2026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两类学校”设施设备采购项目(HZZC2026-G1-020033-HZSG)的质疑函收悉,我中心当日将质疑函转交采购人。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合理,将合同总金额100%的款项延迟至验收合格后1年内支付且无息,加重了中小企业资金负担,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相关政策。(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付款方式是采购人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财政拨付进度及项目实际情况依法设定的商务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公开。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不存在针对特定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并参与投标时,即视为对该付款方式的认可与接受。且该项目资金为上级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明确硬性规定,****学校改造项目必须全部完工,125所学校统一现场核验、整体审计完成后方可集中拨付全款。原设定1年内付清款项,是考虑项目从合同签订到审计结算再到支付手续办理申请等流程需约1年时长左右,并非刻意**付款周期,也没有规定要求必须支付预付款。该条款设置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经采购人研究,将发布更正公告予以进一步明确。

质疑事项2:“产品设计分”评分标准要求提供“门、窗规格尺寸设计图”,但未组织现场勘察且未提供尺寸数据,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本项目采购需求(货物需求表序号8、9)明确包含“门”和“窗”,属于本项目的采购标的。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16已明确“现场勘查:无。招标人不组织现场勘查,请投标人自行安排”。招标公告中已公布采购人的联系方式,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限制供应商实地勘查的情形,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前往现场进行测量和勘查。要求提供门窗规格尺寸设计图是为了评估投标人对项目整体需求的理解和设计能力,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评分标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经采购人研究,将发布更正公告,****学校联系方式和各校门窗预估平方数。

质疑事项3:“项目实施方案”评分标准(20分)未细化和量化,主观性过强,各档次界限模糊,“降档"规则不明确,且四档设置“提前3天以上”缺乏合理依据。(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3答复:项目实施方案评分标准已根据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可行性等维度划分了四个档次,并设置了相应的分值区间和具体描述,已进行了合理的细化和量化,各档次均列明客观、可逐条核对的必备或缺失条款,打分、降档、零分均有明确条款依据,不存在无依据主观评判。本项目涉及125所学校的设施设备采购及安装,交货期要求紧,鼓励供应商提前完**装调试验收,****学校教学秩序和公共利益,该加分项与项目实际需要和履约质量密切相关。评分标准各档次的评定条件清晰,评审专家可根据方案的实际内容进行客观评判,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质疑事项4:“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16分)未细化和量化,四档要求“质保年限增加5个顺延年”、“未来3年增补采购同价”属于变相增加法外义务,且要求提供车辆、人员证明材料涉嫌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4答复: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已分档设置并详细描述,进行了合理的细化量化。四档中关于“质保年限增加5个顺延年”及“未来3年内增补采购同价”的要求,属于鼓励供应商提供更优质服务的加分项(择优条件),而非实质性资格要求或无效投标条款,供应商可自愿选择是否响应,不构成不合理限制或变相增加法外义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为了佐证售后服务方案的可行性和真实性,****委员会客观评判,并未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评标标准各档次的评定条件清晰,评审专家可根据方案的实际内容进行客观评判,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质疑事项部分成立,依法通过澄清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

集中采购机构:****中心

2026年8月11日


附件信息:

附件(2)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8-11
中标通知
贺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八步区2026年第一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两类学校”设施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函的答复书(贺采复[20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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