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档案馆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6-1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蓝****公司
地址:**省**市**区咸祥镇咸一村**祥苑咸兴路729号
被投诉人 1 :****档案馆
地址:****大路7号
被投诉人 2 :**华义展****公司
地址:**市**区蒲庙镇良堤8号中国锦园实景创意乐园A-2号楼1单元一层101、102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北段665号
当事人:李佳玲
地址:**市**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北段665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7月1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将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作为评分标准,涉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设置企业生产能力、企业信誉分作为评分标准,涉嫌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分模糊、不对应,主观分值设置过高比例不当,影响公平竞争,不符合法律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成立。
(二)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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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