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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档案馆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6-16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大石街**东路389号407房
被投诉人 1 :**华义展****公司
地址:**市**区蒲庙镇良堤8号中国锦园实景创意乐园A-2号楼1单元一层101、102号
被投诉人 1 :****档案馆
地址:****大路7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7月1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强制各类零部件单独提供CMA检测报告,设置超标、冗余、高成本技术门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中小供应商,代理机构答复不具备合法依据。
投诉事项2:评分细则设置“产品制造商为工信****工厂得2分”,评审因素与项目产品质量、履约能力无关,歧视中小企业,限制公平竞争,代理机构答复理由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
(二)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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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