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交通运输局关于乐至县城区引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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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公平、开放、有序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环境, 同时满足市民“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规,现**至县**引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征集评选流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准入机制和行业竞争环境,杜绝垄断运营,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中的主体作用,紧紧围绕民生发展需求,****政府、社会、企业及承租人共管、共建、共赢机制,共同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和管理。

二、投放原则

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实行坚持“规划引领、总量适配、有序可控、均等配额、动态优化”的原则。

三、投放区域

县**局起-G319(**大道)-二环路G319岔路口-**公园-天池街道水泥厂-天池街道二环路(G318)-****医院-县**局止

四、投放数量

结合我县县域**空间承载能力、道路容量、停放设施**、公共交通运力、群众实际出行需求及行业稳定等因素,暂定投放数量如下:共享电单车300辆、共享自行车700辆,如后续有相应规划(或运力评估),再进行动态调整。

五、申请条件(需提供资料清单)

(一)企业综合实力

1. 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公司注册地未在本地的,应当设立相应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1年及以上场地租赁协议、场地产权证明扫描件等材料;

2. 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互联网经营相关资质,提供以上资质证明材料;

3.在****银行分别开立**唯一的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由开****银行****银行存管用户资金,提供银行开户证明、账户用途说明材料;

4.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实施车辆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按照投放车辆数量配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线下服务团队,提供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

5.配备(含租用)符合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维修的专用场所,经营电动自行车的企业还应配备符合集中充电要求的专用场所,(经资料初审入围的企业提供1年及以上场地租赁协议、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技术与安全要求

1.申请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应投放新国标车辆,符合GB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提供3C证书和检测报告,车辆型号及产品合格证;申请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应提供符合GB3565.2-2022《自行车安全要求》相关要求的车辆,提供检测报告,车辆型号及产品合格证;

2.申请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应为车辆配备安全头盔,符合GB811-2022《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要求,提供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

3.车辆电池安全可靠,符合GB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电动自行车电池安全检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申请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应配置智能安全的充电设施,符合GB/T42236.1-202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并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

5.车辆停放技术:车辆配备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能实现对车辆的实时定位和精准查找;利用电子围栏停车技术,实现车辆精准入栏及90°整齐垂直停放;

6.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车辆安全技术:具备人员超载限制装置或限制启动功能;具有头盔锁防丢失功能,同时具备正确佩戴头盔方可骑行及摘下头盔断电功能;

7.车辆技术水平:申请企业拟投放运营车辆,优先采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定位精度满足电子围栏精准入栏管理需求,需提供卫星定位导航设备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

8.数据监管平台: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运营、运维数据全量接入至行业部门指定的数据平台,****管理部门开放运营监管、运维人员管理等系统。

(三)运营服务方案

1.运营管理方案:包含网格化运营管理、停车点位设置、车辆投放、车辆巡查、车辆调度、故障车辆维修保养、充(换)电柜日常巡检维护等;

2.报废回收处置:报废车辆绿色回收处置与**化利用,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等;

3.应急处理方案:针对重大活动、极端天气、交通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或事故均有比较完善的应对措施;

4.安全骑行方案:具有完善且科学有效的手段解决用户骑行及停放问题;

5.客户服务方案: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置投诉。

(四)用户系统服务

1. 实名认证,禁止向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

2. 资金保障,实施骑行免押金服务及用户预存**全保障服务,分别开立押金、****银行资金专用账户;

3. 聚合支付,支持微信、支付宝、手机APP等多种支付形式;

4. 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定价承诺函,杜绝不合理定价或恶性竞争定价机制;

5. 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唯一品牌:每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品牌参与本项目,提供品牌商标注册证书,如非申请企业名下自有品牌还需提供品牌方的唯一授权(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六、引入程序

(一)发布引入公告。时间节点:2026年9月2日至2026年9月4日。计划于9月2****政府官网平台发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引入公告,同步收集企业递交的资料。

(二)资料初步审核。计划时间节点:202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11日。对申请进入我县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递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书面告知各企业。

(三)运营条件审核。计划时间节点:2026年9月12日至2026年9月24日。通过资料初审的企业需在10个自然日内(即2026年9月22日前)建设完成集中充电场所、车辆停放维修专用场所等设施,同步提供拟投入运营的样本车辆,由相关部门进行审验,并将审验结果书面告知各企业。

(四)入围企业公示。计划时间节点:2026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30日。对通过运营条件审核的企业进行公示,明确各企业的具体配额及投放区域,并告知企业限期完成车辆投放。

(五)企业限期投放。计划时间节点:2026年10月8日至2026年10月27日。经前期审核入围的企业,在20个自然日内完成车辆登记、上牌及投放,运营区域、投放数量需与入围公示一致。

以上时间节点均以实际情况为准。

七、提交资料说明

本次公告时间为2026年9月2日至2026年9月4日,申请企业提供以上材料,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按无效处理。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按申请条件顺序编制资料目录,按目录顺序密封装订,于2026年9月4日18:00前提交至********中心(**县南塔街道宏扬路159号3号门市),逾期视为主动放弃。

联系人:黎 明 联系电话 151****6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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