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更正乐至县城区引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公告的公告(二)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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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引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公告》已于2026年9月1日挂网公告,因公告中部分证明材料设置不合理,现进行更正,并将更正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第五部分申请条件中第二款技术与安全要求中的第4点“申请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应配置智能安全的充电设施,符合GB/T42236.1-202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并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或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载明的委托单位须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且报告中载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须与拟投入本项目的充换电设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保持一致。”修改为“申请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应配置智能安全的充电设施,符合GB/T42236.1-202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并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或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报告中载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须与拟投入本项目的充换电设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二、将第五部分申请条件中第二款技术与安全要求中的第7点“车辆技术水平:申请企业拟投放运营车辆,优先采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定位精度满足电子围栏精准入栏管理需求,需提供卫星定位导航设备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修改为“车辆技术水平:申请企业拟投放运营车辆,优先采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定位精度满足电子围栏精准入栏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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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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