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更正乐至县城区引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公告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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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引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公告》已于2026年9月1日挂网公告,因公告中部分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的时间节点不合理,现进行更正,并将更正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第五部分申请条件中第一款企业综合实力中的第1点“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公司注册地未在本地的,应当设立相应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1年及以上场地租赁协议、场地产权证明扫描件等材料。”修改为“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公司注册地未在本地的,应当设立相应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营业场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经资料初审入围的企业提供1年及以上场地租赁协议、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将第五部分申请条件中第一款企业综合实力中的第4点“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实施车辆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按照投放车辆数量配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线下服务团队,提供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删除。

三、将第五部分申请条件中第二款技术与安全要求中的第4点“申请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应配置智能安全的充电设施,符合GB/T42236.1-202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并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修改为“申请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应配置智能安全的充电设施,符合GB/T42236.1-2022《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第1部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及检测报告,并在**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或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载明的委托单位须与申请企业名称一致,且报告中载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须与拟投入本项目的充换电设施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四、将第六部分引入程序中的第3点“运营条件审核。计划时间节点:2026年9月12日至2026年9月24日。通过资料初审的企业需在10个自然日内(即2026年9月22日前)建设完成集中充电场所、车辆停放维修专用场所等设施,同步提供拟投入运营的样本车辆,由相关部门进行审验,并将审验结果书面告知各企业。”修改为“运营条件审核。计划时间节点:2026年9月12日至2026年9月24日。通过资料初审的企业需在10个自然日内(即2026年9月22日前)建设完成集中充电场所、车辆停放维修专用场所、落实好经营场所等设施并提供1年及以上场地租赁协议、产权证明等材料,同步提供拟投入运营的样本车辆,由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审验,并将审验结果书面告知各企业。”

五、将第六部分引入程序中的第4点“入围企业公示。计划时间节点:2026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30日。对通过运营条件审核的企业进行公示,明确各企业的具体配额及投放区域,并告知企业限期完成车辆投放。”修改为“入围企业公示。计划时间节点:2026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30日。对通过运营条件审核的企业进行公示,明确各企业的具体配额及投放区域,并告知企业限期完成车辆投放,企业按照投放车辆数量配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线下服务团队并提供人员名单、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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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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