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公司
质疑人地址:**华侨投资区**路52号A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濨凯
委托代表:陈军
联系电话:151*****1137
我中心于2026年9月21****公司递交的关于“2026****学校教育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成交结果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商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中标****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参与本项目投标,不具备法定投标资格,其中标结果依法应属无效。
答复:
中****财政局行政处罚争议一案,****法院行政诉讼调解并出具行政调解书,对原行政处罚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18000元,****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为2025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中标供应商已按照调解书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全部罚款,罚款义务履行完毕,政府采购准入限制期限已于2026年5月6日届满。 同时中标供应商于2026年5月11****财政局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并获同意信用修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政府采购禁止期于2026年5月6日期满,****政府采购活动,符合本次采购法定投标资格。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嫌虚假响应,谋取投标、中标资格,****政府采购活动的诚实守信原则。
答复:
一、中标供应商涉嫌在“诚信分”评审中获得不应有的得分问题。
本项目招标文件诚信分评分条款原文约定:投标人在截标日前1****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约违规情形的(以财政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为评分依据),每次扣除3分,最高扣6分。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所称"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约违规情形”,****政府采购投标、评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违****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民事违约行为,上述情形须由财政部门出具书面处理材料,并且在项目截标时点仍处于惩戒有效状态。标书代写
本项目招标文件将资格审查条款与诚信评分分项区分设置:资格条款仅否决截标时点仍在惩戒有效期内的失信主体;诚信分作为综合评审打分项,其设立目的是评估投标人投标阶段的履约风险。****政府采购禁止投标期限已于本项目截标时间之前届满失效,完全满足本项目全部资格要求。结合招标文件整体条款进行体系解释,诚信扣分条款中"截标日前1年内存在违约违规情形",该条款所指的违约违规情形,应当是截标时点仍然处于有效执行状态、约束供应商的惩戒情形。标书代写
中标供应商于2026年5月11****财政局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并获同意信用修复。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有关方面应当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之规定,中标供应商依法进行了信用修复,修复完毕后不得将进行信用修复的行政处罚用于评价、惩戒、扣分等。信用修复制度立法本意,是失信主体整改履约后给予信用修复,不能无限追溯历史处罚。只要完成法定信用修复,该处罚不再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符合本招标文件第二节投标人须知正文“1.2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采购程序和环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规另有规定情形。
该行政处罚已信用修复完毕,不满足本条诚信扣分的适用条件,评审委员会未对中标供应商诚信分项予以扣分,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约定。
二、关于中标供应商涉嫌对投标函第10项作出虚假声明的问题。
中标供应商在投标函第10项作出的声明,核心指向投标截标时点,不存在正在生效、****政府采购项目的违约违规及处罚,并非泛指过往已经履行完毕、惩戒期限已经终结、信用已修复的历史事件,不存在刻意隐瞒、虚假声明谋取中标的主观故意。在投标函第10项作出“近三年内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无”的声明,该表述是对投标时点不存在正在生效、限制投标资格的处罚进行声明,并非否定曾经发生、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惩戒期限届满、信用修复已完毕的历史处罚事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前,****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有关方面应当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本项目投标阶段,****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无有效惩戒记录,不存在限制投标的处罚。标书代写
中标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时,以投标截标当日的信用状态为基础作出承诺,不存在隐瞒尚在有效期内违法违规记录、虚构材料骗取中标的行为。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准入限制在本项目截标前已经到期失效,同时进行了信用修复,本项目评审不予扣诚信分符合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供应商投标函声明是基于投标当日信用状态及信用修复作出,不存在虚假承诺、隐瞒记录谋取中标的情形。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标书代写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如质疑人对本质疑回复不满意,可以在回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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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