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晓云,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 丰,****监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晓荣,****监管局工作人员
曾某某要求确认丰宁满****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对其投诉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与否违法行政复议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7月3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挂号信编号:****)投诉举报******公司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7日收到。
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之后,未及时作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案件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
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7日做出一个答复,答复中并未明确是否受理投诉,既然消费争议存在就应先行受理,对于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被申请人可以依法不予立案,而并非做出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投诉举报信、信封照片、邮递信息各1份,2页;
2、涉案商品交易记录1份、照片2张,2页;
3、****监管局关于曾某某投诉的答复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曾某某利用邮寄的方式向我局投诉举报丰宁****公司生产的黄小米标注质量等级一级的问题。
1、我局收到邮件后对举报投诉件进行了查看,发现曾某某寄来的信件中关于产品的图片生产日期不清晰,肉眼无法辨识。由于小米的执行标准(GB/T 11766)更新实施日期为2025年5月1日,所投诉的产品涉及的生产日期为关键证据,本局已经多次拨打曾某某投诉举报信所留电话,查明所投诉产品的生产日期,但仅有一次有人接听后迅速挂断了电话,其他均无人接。其举报信中产品图片不清晰,经多名执法人员辨认均认为无法辨识,且无法识别该图片是否经过P图。
2、我局在无法与其联系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书面答复,通知其如对该问题继续进行投诉举报,应将涉案产品实物送至我局,经现场验看再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答复用邮寄的方式对其进行了邮寄。
3、曾某某收到我局的答复后,又将答复及举报信又邮至我局,并以手写备注的方式侮辱执法人“老眼昏花”。但未按我局提示将所购物品送至我局。
综上所述,虽然我局执法人员经多方努力,积极履职,但因投诉举报人拒不配合,且依据现有材料无法确定投诉举报产品的真实信息,对本投诉举报的事实进行认定,从而也就无法进行下一步调解工作,其责任完全在于复议申请人,而非本局未认真履职。****政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监管局关于曾某某投诉的答复1份,1页;
2、投诉举报信1份,交易记录1份、照片2张,3页。
经审理查明:
2025年7月7日,****监管局收到曾某某邮寄的信件,投诉举报丰宁****公司生产的有机黄小米标注质量等级一级的问题。该局执法人员发现曾某某提供的照片中的商品生产日期,尤其是年份不清晰。由于小米的食品安**家标准(GB/T 11766)更新实施日期为2025年5月1日,因此所投诉商品的生产日期为关键证据。为查明所投诉商品的具体生产日期,****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电话联系不畅后通过邮寄书面答复方式告知曾某某:在无法确认生产日期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你投诉举报的产品是否存在问题。如你对该问题继续进行投诉举报,请将涉案产品实物送至我局,经现场验看再对你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曾某某不服该答复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监管局关于曾某某投诉的答复,投诉举报信,涉案商品交易记录,照片。
本机关认为:
从曾某某提供的涉案商品照片来看,商品生产日期尤其是年份不清晰。由于小米的食品安**家标准(GB/T 11766)更新实施日期为2025年5月1日,因此所投诉商品的生产日期为关键证据。****监管局通过邮寄书面答复的方式告知曾某某补充提交相关证据后再对其投诉举报进行处理也就意味着暂时无法受理、立案,在提示补充证据材料的同时已经履行了告知投诉举报受理与否的法定职责。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曾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