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某某
被申请人:丰宁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岳晓云,局长
委托代理人:焦运强,****监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 静,****监管局工作人员
连某某要求确认丰宁满****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答复违法行政复议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举报处理答复书面结果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本次复议针对的是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举报职责行为,申请人于2025年6月1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寄出挂号信单号为:XB373****6621,被申请人于6月19日签收。被申请人截止申请人提起复议还未对信件中的该单位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事项进行处理,申请人不服特提起复议。
申请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举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问题事项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的投诉权利,申请人因为购买到不合法产品或者其消费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务内容,导致其自身的财产权收到侵害消费购买的产品无法使用或者服务不合规即导致了其退款索赔事宜的消费纠纷,该事宜系可寻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可能会得到救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其导致申请人不可能得到救济,即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其会侵害申请人的根本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处理举报事项程序构成违法。
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管理部门举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被申请人 2025年6月19日收到信件,针对该单位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申请人应当在20工作日内进行答复,且需要书面进行答复,并且要告知情况,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收到被申请人书面方式的告知针对单位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理结果,以及处理结果的书面告知。截至目前已经过了20工作日,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应当针对本案进行合法性证据举证,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对应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据此被申请人应当充分举证,履行了针对投诉事项的受理并告知的义务。针对通过书面告知应当举证邮寄的内容为书面投诉受理决定材料的证据和申请人签收的签收记录相关证据。电话告知的应当举证相关与申请人的通话记录的视听资料,通话内容应当明确针对投诉事项进行决定受理并在电话内容中进行告知。针对短信方式告知应当举证其短信送达的相关发送,接收记录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收到对应的告知内容。
复议机关应当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针对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收集制作证据不予采纳支持,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无相关证据证明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同时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国****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申请人依法提出建议,再结合本人将近期观看习语,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几句话也送给被申请人:“天上不会掉馅饼”“努力奋斗才能梦想成真”。借此勉励你勤奋刻苦,积极向上,心无旁骛,脚踏实地去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记住自己的本职工作内容,积极维护群众利益,****服务社会大众,记住解决提出问题的人不是办法,要解决问题本身,打铁还需自身硬。人大代表吴金印曾说过一句话:老百姓养鸡为生蛋、养狗为看门、养干部是为什么如果咱们的干部不为老百姓做事,连鸡狗不如。
本人并不****政府机关负担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只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时候完全没有依据法律办案,如果今天不纠正,明天不纠正,我们的祖国,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党和人民该怎么办呢当官为民,是要为人民办事,主持公道,维护正义,菜市场上的一杆秤不准,失去的是顾客的信任,政府部门心里的一杆秤不准失去的是人民群众的心,希望被申请人能及时纠错,认识错误,积极改正!
综上所述,我愿意申请受理前调解,知晓并同意调解期限不计入行政复议受理期限。受理前调解期限为1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如调解不成,请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投诉举报信、信封照片、邮递信息各1份,3页;
2、涉案企业工商信息截图1份、涉案商品交易和邮递记录3份、涉案商品照片1张,共2页;
3、****监管局关于投诉案件回复1份,1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5年6月19日,我局接到连某某于2023年12月8日“通过抖音平****旗舰店)购买的饰品无合格证等事项”的举报信,我局高度重视,即指定执法人员焦运强、王静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主要作了以下工作:
一、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执法****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询问。核查过程中,****公司经营场所可能存放货物的地点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货品。针对核查情况,法定代表人张某向执法人员陈述“公司所售商品订单均由**厂家直接发货”。截至本次核查结束,执法人员未在现场找到投诉人连某某于2023年12月8日购买的福运满满坚如****锁玉髓吊坠同款实物样品。投诉人连某某提供账单详情、咨询截图、企业登记信息截图和实物照片的鉴定证书,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所以依据相关规定,此事项不予立案。为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我局已通过书面邮寄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于本人。
二、我局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投诉事项,经核查:通过第三方平台“天眼查”获取的工商登记信息中,未显示存在信息虚假和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且投诉人所提供照片附有“信息来源于网络公开数据,天眼查不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请使用前自行进一步核实”的明确提示,其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存疑。另查,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已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调查询问,其对公司申报的年报信息内容予以确认并明确表示核实无误,未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上述情况,我局认为投诉人提供的信息真实性依据不足,现有****公司存在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投诉人连某某的投诉依据存在明显错误。经核查,****公司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其****公司而非个体工商户。对企业的信息公示监管应当适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而非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因此,申请人所援引的法规依据与被举报主体的法律属性不符。
因不存在违法行为,且投诉人连某某的投诉依据存在明显错误,亦不涉及人身安全与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风险。基于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在回复中未对此作具体说明。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投诉举报信1份,2页;
2、涉案商品交易和邮递记录4份,1页;
3、****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3页;
4、****监管局询问笔录1份,3页;
5、涉案企业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各1份,2页;
6、****监管局关于投诉案件回复1份,1页;
7、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1页;
8、涉案企业2024年度报告1份,1页;
9、****监管局不予立案审批表1份,1页;
10、****监管局执法人员执法证2份,1页。
经审理查明:
2025年6月19日,****监管局收到连某某邮寄的信件,投诉举报其于2023年12月8日通过抖音****旗舰店购买的饰品无合格证等问题。
2025年6月23日,****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了询问,现场未发现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商品,张某陈述该企业所售商品订单均由**厂家直接发货并且有合格证明。执法人员调取了涉案企业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2024年度报告等,认为现有****公司存在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6日,****监管局作出关于投诉案件回复,该回复告知:核查中现场未发现存有货物货品,因你购买时间较长也未找到福运满满坚如****锁玉髓吊坠。目前你提供的材料也未能形成有效支撑,鉴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违法行为,如有新的或补充的证据材料,请你提供,所以依据相关规定,此事项不予立案。连某某不服该回复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投诉举报信、信封照片、邮递信息,涉案企业工商信息截图,涉案商品交易和邮递记录、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涉案企业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关于投诉案件回复,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涉案企业2024年度报告,不予立案审批表,执法人员执法证。
本机关认为:
****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因连某某所投诉举报商品购买时间较长,现场检查未能发现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商品,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投诉举报问题成立。连某某认为涉案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但所指并不明确,从其提交的该企业工商****市场监管局调取的该企业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2024年度报告等证据材料来看,不足以认定该企业存在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监管局通过邮寄书面回复的方式告知连某某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已经履行了调查处理答复等法定职责。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连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