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百****小学学生食堂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1-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守正****公司
地址:****市**区**路迎龙区YL01-03-28地块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区前程路4号**星城第1栋写字楼1001室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田州镇兴华路22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金龙路2号**万科大厦3栋4栋及地下室八层816-817号
当事人:****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金龙路2号**万科大厦3栋4栋及地下室八层816-817号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2日收到了投诉人****市守正****公司关于百****小学学生食堂设备采购(编号:****)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于当天正式受理了该投诉事项。本机关按程序于11月13日分别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副本送达了与本项目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采购单位、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交供应商,于11月21日收到了当事人的答复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核实采购人需求内容的设定与实际情况可知,86英寸交互智能平板主要功能有:实时显示菜品、价格、营养信息、食堂公告等、支持触摸操作、方便学生查询菜品、满意度评价或参与互动活动,播放食品安全知识、健康饮食宣传片,起到了宣传教育作用,本机关认为该设备的采购与本项目建设内容息息相关;经研究该项目文件、采购过程、评审结果等环节可知,该项目顺利开展,且有四家供应商完全符合项目资格条件要求,本机关认为该项目核心产品的设定既不存在指定性和倾向性也不存在限制和潜意识排斥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形;经对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库司在“核心产品设置”相关问题答复可知:在货物类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确定核心产品,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本机关认为该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序号第1项产品86英寸交互智能平板”的技术构成复杂程度、价格等因素在整个项目采购中所占综合比重最大,为了避免在采购中出现因多家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产品而产生争议或出现无法评审现象,其目的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虽然采购人在项目名称设置方面可能存在着瑕疵,但这对项目的采购并无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对供应商有差别或歧视性待遇问题。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关于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等规定。(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