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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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16

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4批次自消毒复用餐具不合格检测报告,该批次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鹏磊****公司使用的小碗(自消毒餐饮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044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2.**县御唐烤肉店使用的小盘(自消毒餐饮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0438。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3.**县冯校长火锅使用的小碗(自消毒餐饮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0443。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4.**西北老****公司使用的白圆盘(自消毒餐饮具),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0439。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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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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