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6批次不合格检测报告,该不合格样品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1.******批发中心销售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SCLJ022****2855。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批发店销售的螺丝椒(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SCLJ022****3083。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批发店销售的生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SCLJ022****3076。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4.贺****菜店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GJ2025-10-1576。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5.**县****配送中心销售的油麦菜,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SCLJ022****310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6.**县****批发部销售的菠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 SCLJ022****359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回族自治区食品****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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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