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区建岭路2号荣顾书香门第4号楼二十三层2309号房
联系人:雷智湘
委托代理人:王炳泽
联系电话:192****4505
我公司于2026年6月12****公司以现场方式送达的关于**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并进行认真核实。经采购人确认,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评分标准中“人员配备分”(满分12分)所有证书要求与项目实际采购内容完全脱节。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第3.1项“人员配备分”(满分12分,第134-135页):
(1)项目总负责人(4分)须具有:信息与通信工程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得1.5分;项目管理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得1.5分;网络安全能力认证证书(网络安全技术Ⅰ级及以上),得1分。
(2)技术负责人(满分4分)须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得1.5分;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得1.5分;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互联网技术),得1分。
(3)安全负责人(满分2分)须具有:通信工程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得1分;注册安全工程师认证证书,得1分。
(4)服务团队分(满分2分)须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且职称专业为: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络、互联网、信息、通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专业类的。
质疑事项1的答复:为进一步贴合项目采购实际需求、拓宽市场竞争范围,该项评分标准已作修改,具体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二、质疑事项2:载重灭火无人机配置中“包关怀计划升级版1年”直接指定品牌,违反政府采购关于不得指定品牌的规定”。
质疑事项2的答复:本项目载重灭火无人机参数中提及的“包关怀计划升级版1年”,仅为行业通用的售后服务标准描述代名词,供应商承诺提供等效或更为优质售后服务体系,均可满足本项要求。采购前期已开展市场调研核实,目前市场上各大主流无人机品牌厂商,均配套有同类增值服务体系,不存在直接指定品牌情形。
综上,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3:载重灭火无人机“9分钟极速快充”等表述为特定产品宣传语。
质疑事项3的答复:本项目载重灭火无人机主要用于突发火情快速处置、持续应急作业场景,对设备补能速度、连续作业能力、运行稳定性有极高刚需,设置极速快充、热替换、电池冗余等指标,是为了保障应急救援效率和作业安全,完全贴合本项目采购核心需求。采购前期已开展市场调研核实,目前市场上各大主流无人机品牌厂商,均已成熟应用极速快充、双电池热替换、电池冗余设计技术,可满足本次采购9分钟及以上极速快充、不间断连续作业的性能要求,不存在锁定特定产品、限定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综上,质疑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4:“水罐消防车质疑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条款)--要求截图中显示技术参数,该条件在技术上可能无法实现。
质疑事项4的答复:经核查了解,工信部公告查询系统的车型详情页面,依法对外公示车辆型号、生产制造商、外形尺寸、轴距、排放标准、总质量等车辆核心关键技术参数,公示信息完整、公开可查、可稳定截图佐证,不存在技术无法实现的情形。
依据国家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型,不具备市场准入资质,无法完成上牌交付、无法投入应急使用,将直接导致采购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将车型列入工信部公告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是保障项目正常履约、贴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必要条件,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
综上,质疑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五、质疑事项5:防爆手持电台“国家电气产品防爆认证+CC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条款)--双重认证叠加可能构成实质性不响应。
质疑事项5的答复:防爆手持电台的应用场景为高危场所,现场环境严苛,设备安全性直接关系作业人员生命安全,依据国内防爆电气监管规则,防爆电气设备实行CC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准入管理,同时需匹配对应防爆标准取得防爆合格证书,采购前期已开展市场调研核实,目前市场上具备有三家及以上品牌生产制造商已获得“国家电气产品防爆认证+CC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综上,质疑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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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