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区**路信息产业园D-08号办公及科研楼一层
联系人:沈飞
联系电话:157****9569
我公司于2026年7月8****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NNZC2026-G1-240026-GXSY)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并进行认真核实。经采购人确认,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救生缓降器”没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中标无效。
质疑事项1的答复: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所填写的“救生缓降器”产品生产厂家“**市****公司”,系生产厂家更名前的历史名称,属于投标文件文字录入笔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生产厂家名称现已变更为“**友安****公司”。标书代写
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TH-20型救生缓降器”,实际生产主体为更名后的“**友安****公司”。经比对中标供应商佐证材料,以及登录**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线上核验,“TH-20型救生缓降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状态有效,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信息与本次投标产品内容完全匹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规定。
综上,质疑事项1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没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中标无效。
质疑事项2的答复: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所填写的“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产品生产厂家“**市****公司”,系生产厂家更名前的历史名称,属于投标文件文字录入笔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生产厂家名称现已变更为“**友安****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友安****公司****公司”开展相关产品业务。标书代写
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TZL30型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实际生产厂家“友安应急****公司”与“**友安****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管理的关联企业,产品品牌“友安”。经比对中标供应商佐证材料,以及登录**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线上核验,“TZL30型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状态有效,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信息与本次投标产品内容完全匹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规定。
综上,质疑事项2质疑不成立。
****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盛****公司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