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9-0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339号二、三层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玉东新区教育东路东南侧公务员小区西南侧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文体北路70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9月21日收到投诉人******公司递交的“中药饮片供应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投诉材料,并依法对该投诉材料进行了审查。本机关调取了“**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数据及开标流程,发现该项目有5个分标。投诉人******公司分别参与了分标1、分标2、分标3、分标4、分标5的招标投标。
一、招标文件明确:“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6年8月07日至2026年8月14日;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司获取采购文件时间是2026年8月7日,向****递交质疑材料的时间是2026年9月10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的规定,******公司对采购文件载明的内容不具备质疑资格。
二、******公司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未实际参与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规定。结合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留言编号:202********020-NYYD):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财政部留言答复(留言编号:202********616-h4mK):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起质疑的资格。综上所述,投诉人******公司在本项目中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公司本次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