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联系人:王海洋
联系电话:157****0187
地址:****花香满径4栋2002室
邮编:650500
我公司于2026年1月19****公司递交的八桂田园渔****基地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重)(项目编号:****)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已与****公司所质疑的事项,我公司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现作出答复如下:
| 质疑事项1:中标产品不满足谈判文件要求,且制造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质疑事项1的答复:经核查,******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液氧罐”系由**贝****公司从**市诚德****公司定制购买。**市诚德****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其生产资质、产品质量均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形。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4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74号)。 |
| 质疑事项2:中标产品的制造商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且中标产品未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 质疑事项2的答复:经核查,******公司响应文件提供的“紫外线消毒器”系由**贝****公司从**市****公司定制购买。**市****公司持有合法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其生产资质、产品备案均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4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74号)。 |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申请,****公司采购代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市民族大道93号**大厦A栋20楼
联系人:彭冬梅、方莹、肖禾、李鹏宇、毛崇文
联系电话:0771-****950
日期: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