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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联系人:郭景富
联系电话:139****8559
地址:**市科德路27号综合楼718室
邮编:530000
我公司于2026年1月29****公司递交的八桂田园渔****基地设备及安装采购项目(重)(项目编号:****)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已与****公司所质疑的事项,我公司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现作出答复如下:
| 质疑事项1:代理公司出具的《质疑协助函》未清晰列明针对我方的具体质疑事项,与第三方《质疑函》明确的具体事项不一致,违反“一事一核、精准告知”的法定原则,导致我方无法针对性准备核查材料、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质疑事项1的答复:经核查,我公司在质疑处理过程中,已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对质疑内容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向相关当事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4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
| 质疑事项2:代理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针对我方作出认定的事项,即便声称与第三方《质疑函》一致,但其在质疑处理全过程中未将该具体事项书面告知我方、未纳入《质疑协助函》核查范围,属于以“事项一致”为借口变相剥夺我方合法权利的违规操作。 质疑事项2的答复:我公司在质疑事项处理中,始终严格遵循《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程序要求。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4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
| 质疑事项3:代理公司以“该事项属评审有权审查范围,****公司均无权干预,故无需通知我方”为由推诿,混淆了评审阶段协助权与质疑阶段处理权的法**界,刻意规避告知义务,其系列操作涉嫌掩盖主观故意,意图通过程序操控影响招标结果、变更原招标结论。 质疑事项3的答复:经核实,****公司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4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
| 质疑事项4:报价表中第21项“5.静态功耗:2mA,寡照下,可连续工作不低于40天”;第32项“9.续航要求:无光照下不少于60天”;第37项“1.要求至少配备3个传感器接口,能够根据实际应用情况自由组合传感器,并且达到即开即用的效果”,报价文件没有填写货物具体参数或商务响应承诺的具体数值,显示不低于、不少于、至少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规定:响应文件承诺不得直接复制采购需求,响应文件承诺内容应当写明竞标货物具体参数或商务响应承诺的具体数值,否则按竞标无效处理。我方对此结论不予认可。关于投标文件中“不低于/不少于/至少”的表述,是我方对产品参数用通用中文词汇进行事实表述,不存在复制粘贴。应认定为已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4的答复:经审查,贵公司响应文件技术参数第21项、第32项、第37项仅用“不低于/不少于/至少”表述,未填写具体参数或数值,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14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申请,****公司采购代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市民族大道93号**大厦A栋20楼
联系人:彭冬梅、方莹、肖禾、李鹏宇、毛崇文
联系电话:0771-****950
日期:2026年2月9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福堡.pdf (160.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