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两年)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6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两年)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00SN项目名称:********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两年)
品目编号:P520********000SN001品目名称:********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两年)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吴洪昌****公司
地址:**省**市**市红枫湖镇陈亮堡村挖石组 307 号 (原虎场坝)生产经营地址:**省**市**市犁倭镇河溪村高洞组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主观分汇总计算存在差错
事实依据:我公司****交易中心评审结果公示栏查询到《********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配送项目(两年)评审公示》明细,****公司该项目主观分汇总计算有误(主观分汇总表详见附件)。我公司于2026年02月25日致电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咨询上述问题的成因,工作人员告知可于2026 年 02 月 26 日上午前往****交易中心系统。 我公司依要求在指定时间前往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本次主观分计算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计算剩余分值平均值”的方式,此计算方式为交易系统默认模式,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因未勾选“所有得分平均值”选项故而按此执行。我公司对该答复不予认同,理由如下:1.代理机构具备计算公示的选择权,但代理机构未按正确的计算公示进行选择,****公司本应中标却未能中标,给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中国政府采购网已针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的计算方式(具体详见附件)。3.根据财政部 87 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仅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这四种情形下,可对评标结果进行修改,其余任何情形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独立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得分,若出现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况,应依据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委员会认定后予以修改或重新评审,而非直接剔除相关分值。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请求: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公正秩序,****公司的合法权益,我方特恳请贵方:****政府采购法认可的计算公示进行修正主观分汇总得分(汇总所有评委的有效评分并计算平均分),并修正中标结果。若我公司对贵方的答复结果仍有异议,将严格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你公司对《********支队被监管人员食材采购配送项目(两年)》(招标编号:****)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函”已于2026年2月26****中心系统收悉。针对质疑事项现书面答复如下: ****委员会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遵循独立评审原则完成所有投标单位的主观分评定工作。由于电子评标系统汇总计算规则,与本项目招标文件载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导致主观分存在汇总错误(质疑事项成立),该情形对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造成实质性影响。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68号令)》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之日起十五个****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68号令)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招标进度跟踪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