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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05月15日收到贵方以顺丰邮寄****公司代理的**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原件。****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将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分依据,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质疑答复:招标文件指明“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为评分主要依据。
评分标准中投标人投标产品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负偏离的得18分;投标人对所投产品“★”为重要技术参数每负偏离1项扣2分,未标注“★”“▲”的为一般技术参数每负偏离1项扣0.5分,扣完为止。该评分已明确是对采购需求中未带“▲”的技术参数进行评审,如有负偏离相应扣分,并未将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分依据。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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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