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6-G1-260011-GXJZ)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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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6年06月18日收到贵方以顺丰邮寄****公司代理的**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原件。****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开标一览表”中价格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报价进行修正,没有履行评标专家的法定职责,让国库蒙受损失。标书代写

贵公司主张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1.31项单价2250元、数量70,正确合价 157500 元,投标书写 178500元;评标过程中未启动报价修正,造成国库损失。标书代写

(二)质疑事项1的答复

①该分项总价书写仅为笔误,未改变实质性投标报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明确:澄清、算术修正仅针对不改变投标实质性内容的文字、计算瑕疵;本项目总价以开标一览表总报价为准,该分项局部数字书写错误,不影响投标总报价、不改变投标人竞争核心报价,不存在抬高总价、侵占财政资金的情形。标书代写

②评标委员会已完成报价合规复核,无程序违法。评标阶段已核对全部分项与总报价,发现该笔误后,按照招标文件“算术修正仅在影响总价时启动书面澄清”规则处理:本分项局部合价写错,但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分项单价均固定不变,修正与否不改变评标价格分、不改变中标排序,不属于必须书面问询澄清的法定情形,评委未强制问询不违反评审程序。

③不存在“国库受损”客观事实。政府采购结算以中标单价×实际供货数量为准,不会依据投标文件写错的错误合价结算;财政资金支付仅按单价据实核算,该书写错误不会造成财政资金多支付,贵公司主张“国库蒙受损失”无客观事实支撑。

④法律适用纠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九条的修正规则,适用总价与单价汇总差异导致总报价变动的情形;本案仅分项小计笔误,总报价不受影响,不属于必须强制修正的法定场景,评委评审行为符合规章与招标文件要求。

法律依据

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五十一条:澄清不得改变投标实质性内容;

②招标文件 144 页《投标文件修正》条款:修正以影响总报价为前提;

③政府采购结算惯例:最终结算以中标单价、实际供货量计算,不以分项小计为准。

综上,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没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强制性标准,投标无效。

贵公司主张中标供应商投标4 款华士光照明产品(1.16手提消防员照明灯、1.17固态手提式防爆探照灯、3.4佩戴式防爆照明头灯、3.17手提式强光照明灯)对应 CCC 证书撤销、无证书,违反防爆灯具 CCC 强制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无效。

(二)质疑事项2的答复

①政策明确:消防救援专用照明灯具不属于防爆灯具 CCC 强制目录范围。****总局 2024 年第9 号公告附件《CCC 目录产品界定》明确备注:防爆灯具 CCC 管控范围不含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目录 2318 防爆灯具定义为工业爆炸性环境固定式、移动式防爆灯;本次投标产品为森林消防、消防员应急照明灯具,只作为照明使用,不属于有防爆要求的工业场所的防爆照明灯具,不在2025年5 月1日起实施的防爆灯具 CCC 强制管控清单内,无强制 CCC 认证要求。

②逐项澄清四款产品属性:

1.FD-FBS I300/HSG1300手提式消防员照明灯、FD-FBS I300/HSG1300手提式强光照明灯:消防员火场、森林救援专用照明装备,产品设计用途为消防抢险,使用场所为森林搜救、应急抢险救援环境,非化工、粉尘等工业爆炸环境使用的防爆灯具,不在强制CCC产品目录中;

2.FD-FBS I300/HSG1301固态手提式防爆探照灯、HSG2101 佩戴式防爆照明头灯:名称中“防爆”仅为防冲击、防水防爆外壳(消防抢险防护结构),并非国标GB3836工业爆炸性环境防爆产品,不属于2318类工业防爆灯具管控对象,不适用防爆 CCC 强制认证产品。

③贵公司举证逻辑存在根本性错误

1.贵公司仅查询厂家工业防爆类 CCC 证书,强行将消防救援照明器材归入工业防爆 CCC 品类,混淆“消防防护防爆”与“工业爆炸性环境防爆”两个完全不同产品类别;

2.证书HSG1300、HSG1301对应的撤销证书为工业防爆照明单元,本项目供货为消防救援专用版本,产品执行消防标准、使用场景完全不同,不能以工业产品证书约束消防救援装备;

3.HSG2101 佩戴头灯为单兵消防救援装备,目录无对应 CCC 强制要求,无需取证,不属于“不符合强制标准”情形。

4.中标供应商未违反招标文件、强制性法规

4.1招标文件要求“设备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案涉消防救援照明装备执行消防器材国家标准,无 CCC 强制要求,完全满足标书承诺;

4.2《中华人民**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约束的是列入强制认证目录产品,本批产品不在目录,不存在违反强制标准;

法律、政策依据

1.****总局 2024 年第 9 号公告附件: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 CCC 目录排除消防应急、消防救援照明灯具;

2.CNCA-C23-01:2024 防爆电气实施规则:2318 类防爆灯具仅管控工业爆炸性环境照明设备;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条:仅列入强制认证目录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4.消防救援装备相关国家标准:消防员照明灯具执行消防专用标准,无 CCC 强制取证要求。

综上,贵公司错误混淆产品类别,事实认定错误,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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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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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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