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三财政[2026]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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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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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5-0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1号楼十层 1017号办公室

被投诉人 1 :三****管理局

地址:**市三江县雅柳路十二号之二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区静兰路东一巷19号综合楼2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6月1****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6月3日经电话联系投诉人后,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发出《关于限****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于2026年6月5日收到投诉人补齐修正后的投诉书,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本项目需要投标人提供实物样品不合理,变相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投诉事项2:本项目需要投标人提供实物样品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投诉请求: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删除提供样品的不合理条款,修改采购文件。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现已查明:
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定制生产样品及未拆封新样品,投标人可提供现有标准产品或仓库库存样品作为样品,无需额外投入高额成本。同时要求提供样品的超高速涡流喷射风水灭火机、单兵手提式救生器、救援作战背包,直接关系到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与任务成败,仅依靠书面技术参数、检测报告无法全面、准确验证其实际性能、操作手感、做工、材质观感、人机舒适度、适配性及现场使用效果,必须通过实物样品进行现场演示和主观判断,才能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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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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