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6-G1-260011-GXJZ)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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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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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05月27日收到贵方以顺丰邮寄****公司代理的**县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质疑函原件。****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经采购人确认,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采购人通过“变更采购需求”而非“终止项目”的方式,删除了部分采购内容,该操作程序违法,变更行为无效。

质疑答复:

1、针对采购公告发出后、投标截止前对采购需求的调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本项目在发布更正公告时已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进行顺延。

2、本项目为综合防灾能力建设项目,更正后调整仅减少部分配套内容,未改变项目核心需求、采购标的的基本性质,原采购项目的整体目标仍然成立,不属于需要终止原采购项目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不需要终止原项目重新采购;本次采购需求变更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已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政府采购法定发布平台将变更后的采购文件公示并推送至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因调整内容对投标文件编制可能产生影响,已依法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保障了包括贵单位在内的所有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公平竞争权,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3、原项目预算****0000元,最高限价****8960元,对应全部采购内容。本次调整删除的部分采购内容,该预算额度仍属于本项目整体预算统筹范围,具体原因如下:本次调整后,保留的采购内容因技术标准优化、配套要求提升,原删除内容对应的预算额度调整用于提升保留采购内容的配置标准与服务要求,未改变本次采购项目的总预算额度,不需要报财政部门重新批复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本次采购需求变更后,采购文件编制仍然严格控制在原批复总预算范围内,未突破预算额度,符合“采购预算”对采购活动的约束要求,不存在违法情形。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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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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